臺中市教育局公告
主旨:有關採用新式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乙案,請明確告知民眾,避免徒增困擾,衍生民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年3月25日中市民戶字第1040010555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新式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及確保民眾提憑戶口名簿為機關所需之版本,本市戶政事務所建議各需用機關於受理業務時應明確告知民眾所應提供何種版本戶口名簿替代,使其順利完成申辦事項。
三、惟自新式戶口名簿實施以來,仍發現有部分機關要求民眾提供戶籍謄本,致民眾往返奔波無所適從,無法達成戶籍謄本減量效果,爰請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確實落實免附戶籍謄本措施。
四、檢送新式戶口名簿樣式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