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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身心障礙幼兒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02月20日府授教特字第102003011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1日府授教特字第100014133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府授教特字第1000093800號函發布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免身心障礙學生與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幼兒:指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三歲至未滿五歲,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之公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幼兒。
(二)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就讀本市市立高中、本市私立國中、本市私立國小之學生。
(三)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及子女均設籍本市,其子女就讀本市市立高中、本市私立國中、本市私立國小、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或機構(並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四歲至未滿五歲者為限)。
三、身心障礙學生與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但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政府提供就學費用之補助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四、學雜費減免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由各校於註冊時依下列情形逕予減免:
1、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用。
2、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學雜費用。
3、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額學雜費用。
(二)就讀本市私立國中、國小:
1、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三)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或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以核實補助為原則,不得逾下列補助額度:
1、輕度障礙: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3、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六千元。
(四)就讀本市私立幼兒園或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以核實補助為原則,不得逾下列補助額度:
1、輕度障礙:新臺幣五千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六、本市私立國中、國小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戶籍謄本。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戶籍謄本。
(四)最近一年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文件。
幼兒園或機構及學校受理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應報請本府審查,經通知審查合格後,應備齊相關表件送本府核撥補助款。
七、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幼兒園或機構及學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追繳減免補助款外,並依法追究責任;申請補助之幼兒、學生於學期中辦理轉學、休學、退學等學籍異動,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應按就學日之比例辦理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