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學年度第1學期本市國小軍公教遺族學生就學費用優待補助
申請期限 : 自開學日起至9月20日止
1.證件應檢附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或就學證明書、年撫助(卹)金證書。
2.本申請書(免貼相片)填具二份,由學校留存一份,一份轉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3.本表所填各項,及有關證件,應由主辦學校負責詳核,如有不實,負連帶賠償公費之責。
4.公費編號由核准機關統一編號,以利查考。
5.「學校審查擬定待遇」欄,應由學校填明給與「全公費」、「半公費」、「減免學雜費」。